非遗和古村落保护
 

商报讯(记者 汤宁/文蒋世颖/摄)苏州是举世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如何传承保护好那些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咱们苏州的重要使命,也是时代赋予苏州的重要命题。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两项法规,并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苏州是吴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地区,门类众多、技艺精细,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38个,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同类城市中都鲜有匹敌。古村落是苏州传承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和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是我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传承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而作为农耕文明产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构成了苏州古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过在现代化、全球化、城市化的多重冲击下,植根于农耕文明的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存续的危机。因此非遗和古村落保护两部条例的出台可谓相当及时。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传播的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从古村落的认定和规划,保护资金筹集,内部建筑抢救与流转,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两项法规规范的对象,对于苏州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将构筑起我市更为完善合理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同时,这两项法规也是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

亮点解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讲究因类而宜量身定做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二十九条,突出了苏州地方特色,不少探索和创新的条款属全国首创。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的许多内容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护工作社会化大格局,尤其是分级分类保护具有很强的苏州特色。

我市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29项、省级名录项目79项、市级名录项目118项,各市、区的县级名录项目336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区域集聚,项目之间生态链特色十分明显,形成了特色鲜明的非遗集聚分布区。这种特性决定了在非遗保护中也要因类而宜,实施各不相同的分类保护措施。所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重点和创新点之一,便是分类保护。

抢救性保护

抢救性保护的重点是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记忆性保护

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生产性保护

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这一举措突破博物馆式的保护,在保持非遗资源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产品、刺激市场来激活其生命力。在这一方面,苏州已经打造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包括苏绣、苏州明式家具制作技艺、苏州玉雕、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光福核雕、御窑金砖制作技艺等,都是将非遗在生产中实现保护和传承。

区域性整体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

古村落保护:

产权可流转资金多方筹

古村落是传承数千年农耕文明的结晶和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载体,苏州共有三山岛、明月湾、陆巷等17个古村落。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古村落衰落、消亡的现象日益严重,加强古村落保护已刻不容缓。《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古村落申报认定和保护规划编制;明确了古村落保护原则和各主体职责;规定了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规范古建筑的流转、移建;建立古村落保护长效机制。这是全国首部古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破解了古村落资金投入和古建筑产权流转两大难题。

破解1 投入问题

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由于缺乏保护资金,大部分古村落目前只是处于控制保护状态,没能得到整体修复。而古村落所在镇、村,经济实力较为薄弱,无力承担高昂的修复费用。所以《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的投入和扶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修修缮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同时,考虑到古村落分布的不均衡性,《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还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

破解2 流转问题

古建筑可能进入市场

古建筑流转问题是当前古村落保护工作中的又一瓶颈问题。古村落中的古建筑大多是因历史原因和继承关系取得的。但相关上位法对继承登记后,如果涉及征地拆迁时怎么处理古建筑没有相应特殊规定,对涉及多个不同身份继承人的怎么安排宅基地也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条例》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解决古村落中古建筑的产权流转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对于非古村落内的零星古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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