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遗条例》今日正式实施,遂宁各个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都在这里!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7年6月3日)通过,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旅游、城乡规划、商务、卫生计生、体育、扶贫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小编根据《条例》全文进行了梳理和细分:


1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遴选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并公布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存。


       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档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提出的异议。


       组织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文化服务等活动。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履行规定义务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根据代表性项目的状况和特点,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予以重点抢救性保护。


       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活动。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根据需要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2
发展改革部门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


3
财政部门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补助内容,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分配有据可循。


4
教育部门


       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学校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同社区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结合起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带徒授艺。


5
人社部门


       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采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传承人带徒授艺。


6
民族宗教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结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确保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7
旅游部门


       深入挖掘非遗项目旅游价值,结合相关旅游项目进行推广,促进非遗项目发展。


       利用代表性项目旅游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整体保护区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保护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


8
城乡规划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并与之相协调。


9
商务部门


       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美术、医药类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依法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交流与贸易。


       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资金、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


10
卫生计生部门


       对列入非遗保护名录的传统中医药,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11
体育部门


       对传统竞技非遗项目制定保护措施,进行有效推广和保护。

12
扶贫移民局


       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结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把贫困人口纳入非遗传承人群,鼓励非遗传承人扩大传承范围,收徒传艺重点向贫困人口倾斜。推动非遗产业化发展,拉动贫困村农民就业,尤其是带动农村留守妇女、残疾人的再就业,增加收入。


13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14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及措施,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收集有关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保护有关实物、资料和场所;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培养项目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5
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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